新规解读!一文读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核心要点
   2023-09-26 10:27:16

新规解读!一文读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核心要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对《条例》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一、《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发布的意义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其法规体系仍然有待完善在此情形下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条例》的发布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约定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同时《条例》的发布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对行业发展意义非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进一步明确了应符合的持续性要求。同时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加明确且规范的要求,如要求须以合法自有资金规范出资,法人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稳定,财务状况良好,5年经验要求等,以及对实控人的身份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人登记、高管履历等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条例》明确了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标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条件及差异化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力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其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在投资阶段、投资期限、投资对象、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有权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条例》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的罚款金额为3至1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部分行为还可能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较于2014年的暂行管理办法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同时《条例》新增了很多细节罚则,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未按规定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及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等行为均将予以处罚。